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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3-28   出处: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关于进一步发挥委员作用和加强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衢政协[2005]11号
(2005年9月6日政协第五届
衢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市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作用,不断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委员关于进一步发挥委员作用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政协委员的地位和责任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是联系各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主要通过委员的活动加以实现,政协委员是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做好政协工作,要尊重委员、依靠委员,充分发挥委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政协委员作用的充分发挥,对政协工作的广度、深度和效果有着积极的意义。政协委员是地位,是荣誉,更是责任。政协委员要倍加珍惜自身的荣誉,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认真履行政协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积极参政议政,不断推进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发展。       
    二、加强学习,努力增强参政议政能力
    (三)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和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及规章制度;学习中共衢州市委和政协衢州市委员会的文件;学习经济、管理、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把握人民政协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为实现政协工作的与时俱进,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和思想源泉。
    (四)在委员认真自学的同时,要积极参加各种报告会、通报会、座谈会,从多层面了解和领会国家大政方针、市委重大决策及政协工作情况,更好地知情出力。
    (五)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委员学习要讲究学以致用,努力在创新思路、加强实践上取得新成效,切实增强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
    三、积极探索,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广阔舞台
    (六)组织委员就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心、政协有条件研究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发扬求真务实作风,全面了解客观情况,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深入研究分析问题,努力增强调研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七)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衢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认真组织委员视察,不断丰富视察内容,开拓新的思路,扩大委员的知情权,提高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为委员从更高的层次、更广阔的视野履行职责、建言献策创造条件。
    (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创新民主监督形式,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扬民主,有效的组织委员开展集中专项民主监督,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推动有关工作的落实。
    (九)调动委员参与提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实情,掌握问题,潜心研究,每位委员力争每年参与或提出一份有价值的提案,不断促进提案质量的提高。
    (十)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不断扩大联系群众的工作面,密切与所在界别群众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愿望,以及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社会舆情。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反映一条有价值的信息和社情民意,切实发挥下情上传的“直通车”作用,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教育引导、解惑释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
    四、完善制度,密切与委员的联系
    (十一)坚持市政协领导与政协委员约谈制度,畅通联系渠道,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各专委会、办公室、研究室要及时做好约谈的衔接,约谈内容的整理专报工作。
    (十二)加强专门委员会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各专门委员会要发挥自身优势,在联系本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加强与各党派、团体及相关界别委员的联系,可根据情况确定一部分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委员;在组织到各地去调研、视察活动时,应根据调研和视察主题,邀请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十三)落实各县(市、区)市政协联络委员小组制度。建立各县(市、区)市政协联络委员小组,委托各县(市、区)政协主席担任联络小组召集人,负责组织本县(市、区)市政协委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各专委会、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要做好委员小组活动的联络员,协助召集人做好委员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联络小组要积极开展活动,保证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并与年底将全年组织活动情况,向政协衢州市委员会书面报告。
    五、创造条件,保障委员积极履行职责
    (十四)努力营造民主和谐、合作共事的政治氛围,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政协组织有责任依法维护委员的权利。
    (十五)政协机关及其全体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主体的观念,积极为委员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优质服务;主动协调委员所在单位,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增强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发挥作用的自觉性。
    六、规范管理,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
    (十六)规范委员的调整
    1、政协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调整:
    (1)因工作岗位和职务变动等原因,失去原来界别代表性的;
    (2)本人要求辞去或其它原因需要辞去政协委员职务的;
    (3)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2、政协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劝退:
    (1)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市政协及政协各委组织的活动的;
    (2)连续两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含只报到不参加会议)的;
    (3)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损害政协形象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3、政协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委员资格:
    (1)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
    (十七)委员的调整、劝退和撤销的程序
    (1)市委统战部审核,并在征求委员所处界别的牵头单位意见(属市管干部的还应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后提出书面建议;
    (2)市政协党组研究;
    (3)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
    (4)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被撤销委员资格的,如果不服,可以向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请求复议。
    (十八)政协委员的增补
    届中政协委员缺额的增补,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组织程序进行。增补的委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九)本规定适用于政协衢州市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二十)本规定经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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